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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7年沒交房 發現已被賣給別人

          來源:猛犸新聞·東方今報 2020-06-13 06:15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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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    彤輝廣場寫字樓早已建成,但購房投資人石先生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收到房子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全款54萬元投資買房將近7年,不僅約定的返還款沒得到,就連房子也遲遲拿不到手……最近,洛陽市民石先生就遇到這樣的煩心事。更讓他吃驚的是,通過查詢發現,早在自己交款之前房子已被賣給別人。如今錢花了房子卻還不知道在哪兒,讓他有種受騙的感覺。對此,記者進行了調查!鯑|方今報·猛犸新聞記者 張超飛/文 李書寶/圖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【投訴】購房者:全款投資買房,快7年了也沒見到房子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近日,家住洛陽的石先生向記者反映,他和愛人2013年在河南彤輝置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彤輝置業”)開發的彤輝廣場,全款購買了一套投資房。按照協議約定,彤輝置業應分別在交款后第六、第七年,分兩次返還購房投資款。如今石先生不僅沒得到投資款,房子也遲遲拿不到。

              據石先生介紹,2013年9月26日,經朋友介紹他和愛人在洛陽伊濱區的彤輝廣場,全款54萬元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20平方米的寫字樓,并簽訂了《彤輝廣場寫字樓項目投資協議》。根據協議內容,石先生須在協議簽訂5日內全額支付房款,作為投資回報,彤輝置業在2018年12月和2019年12月,分兩次全額返還投資款。如果業主未能按時繳納全部房款,將被視為違約,協議作廢。彤輝置業如果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返還投資款,將視為違約,雙倍返還投資款。

              石先生說,沒承想快7年過去了,不僅投資款沒拿到,房子也遲遲交不了。2018年其愛人曾多次到彤輝置業詢問返還投資款一事,被以返還時間未到為由拒絕了。2019年再次索要返還款時,卻被告知已違約不具備返款資格。

              “我們當天交完全款、開完收據之后才簽的協議,怎么就違約了?”這讓石先生很不解,除了投資款外,他和愛人多次要求與彤輝置業簽訂正式購房合同,都被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。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【調查】開發商:業主違約,已不具備投資返款資格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為什么石先生全款投資購房近7年,不僅未能按協議約定拿到應有的返還款,反而連房子也沒得到?

              隨后,記者在伊濱區的彤輝廣場見到了彤輝置業董事長李倩。對此,李倩稱按照協議約定石先生他們違約了,不具備返還投資款的資格。

              李倩找出了當初公司與石先生愛人簽訂的投資協議和交款收據,雙方協議簽訂時間為2012年11月30日,交款收據時間為2013年9月26日。“他們是在協議簽訂后10個月才交的房款,未按照協議規定的5日內交款,已經違約,所以不具備返還投資款資格。”李倩說。

              但對于李倩的說法,石先生和其愛人并不認同。“我們是2013年9月經過朋友介紹,才知道彤輝置業有這個寫字樓投資項目,并且交房款和簽協議都是在9月26日當天進行的,不存在推遲10個月的說法。”石先生說。

              “當天是我愛人去交的房款并簽了協議,日期也是按照對方要求填寫。”石先生說,對方業務人員稱,其他購房者都沒有返還投資款這一說,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,需要把簽協議日期往前提,“當時我們也過于相信對方,并沒想太多,確實有點大意了。”

              隨后記者又聯系了當初給石先生愛人辦手續的彤輝置業工作人員,該工作人員表示協議簽訂時間就是在2012年11月30日,并非對方所說交款當天。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【質疑】既然房子已賣給別人,為啥還收我房款?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    既然按照協議約定,不具備返還投資款資格,自己買的房子總該能得到吧?事實并非如此。

              石先生稱,他幾年來一直聯系彤輝置業,要求簽訂正式商品房合同,都被對方以各種理由拒絕,至今房子也沒見到,這讓他百思不得其解。

              至于為何拿不到房子,李倩則表示是對方不愿意承擔物業費,所以遲遲不過來領取鑰匙和收房。

              今年6月2日,石先生帶著當初簽訂的協議,到洛陽市民之家查詢房屋狀況,結果讓他大吃一驚,當初所購買的彤輝廣場10樓1007這套房子,早在2013年5月已經被賣給了別人。

              也就是說在2013年9月26日石先生愛人交房款時,房子已經被賣出去了。“既然房子已經被賣了,為什么當初還收我的房款,這不是欺騙嗎?”石先生氣憤地說。

              “對方并沒有在簽訂協議5日內交房款,而是推遲了10個月,已經違約,可以視為放棄投資購房資格,我們有權將房子賣給其他人。”李倩說,房款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到了公司賬戶,知道情況后就打算將錢退回去,可對方卻一直不過來。對于目前這一問題,李倩表示可以退還房款,或者按照2013年同期房價補差價后折算成房子。

          責任編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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